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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条件
婚姻属于社交,并包括了今生和教门的得失。结婚是强调的圣行,因至圣(愿主福安之)说:“不结婚之人不属于我的教生。”是指对结婚有需要之人,对渴望结婚之人是近主命的当然,怕亏害妇女而不结婚之人是可憎。没有结婚的能力者,只要他举意当有能力时就结婚的不是可憎。没有性功能之人,婚姻是不成立的。
婚姻是享受权利而定立的约会,男子合理地享受妇女的婚配,而以约会成立,只要双方愿意,不受任何教法的约束。购买婢女公开提前说明婚约,结成夫妻,是受喜的。非穆斯林进教前说明婚约,公开结成夫妻也是受喜的,与买的婢进教的妇女结成夫妻是合法成立的。
婚约的成立是以男女双方其中之一提出求婚,另一个答应婚约,如说:我本身(或我女儿或被委托的妇女)许配给你,另一个说我愿意接受,即成立。不管用什么语言,或者双方都不懂得那句话的意思,也成立。如可以用波斯和其他语言,用阿语不是条件。就如同做生意的语言,成交与用什么语言无关。用婚配词,婚约结成;不用婚配词,只要男女双方愿意,并应答婚约也结成。无请求和应答同意或用暗语则无效。
证人是证明他们自愿并无强迫,使婚姻真正之人。礼品、掌权、施舍、买卖,对掌权有利的话,只要有举意或有表现即为自愿;即使没有掌权、管家务的实际(特别是奴婢),公民妇女只要得到享受,即证明是自愿。运用遗嘱、出租、借用,没有掌权的婚约不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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