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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如何管教孩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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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1 22: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育儿】如何管教孩子(四)
原创 2016-12-09 余知乐、咪嘻夫人 伊妈妈
译书简介:
此文由余知乐编译自《先知的儿童教育之道》,此书作者名叫艾布·努尔·苏外德,并非一名宗教学者,而是一名工程师。1955年,他在叙利亚阿勒颇出生——曾经一度如此美好的国家——1978年,从阿勒颇的城建工程学院毕业,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1981年移居科威特工作,此后再未回国。这几乎就是他全部的简历,他也出过其他一些书,但没有任何一本像手中的这本《先知的儿童教育之道》一样经久不衰。此书从1983年成书以来,不断再版,翻开每一版的序言,落款的都是些大名鼎鼎的宗教学者,足见此书分量之足以及作者用力之深。
余知乐夫妇百忙之中抽时间翻译此书与国内所有的穆斯林朋友们分享,望大家彼此学习和分享收益,也愿安拉多多的回赐余知乐夫妇及其家人。

如何管教孩子(四)
翻译:咪嘻夫人  校对:余知乐

父亲打儿子,犹如给庄稼施肥[1]
——鲁格曼如此告诫其子
主啊,我求你保护我避免那样一个时代:其间孩子叛逆、大人专横,不知其大限将至。
——海勒姆·本·哈扬
子幼,疏于管教,及长,多品性低劣、撒谎成性、嫉贤妒能、偷鸡摸狗、挑拨离间、惹是生非、嬉皮笑脸、厚颜无耻。唯善于管教者得免于此。
——伊玛目安萨里
[1] 见伊本·艾布·顿亚《育儿》


目录
一、管教是必要的教育方式
二、 纠正孩子思想和行为的错误
三、管教孩子的步骤


【接上篇《第三步:动手打(及其原则)》】

原则三:工具、方式和部位的选择
选择打孩子的工具、方式和部位遵循正确的原则,可以约束一部分父母和老师的愚行,并且,当他们无法遵循这些原则时,可以让他们面对自身的真相——这不是教育而是报复,不是疼爱而是愤恨。在了解了安拉的法度(刑罚)的执行方式之后,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与打孩子的工具、方式和部位相关的若干原则。
较之执行伊斯兰的刑罚,教育和培养是一项柔和得多的工作。
可以说——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许多的父母和老师,打孩子时粗暴至极,比执行安拉的法度更严苛。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和了解,以便看看自己和伊斯兰的教育原则相距多远。

1、首先是工具的选择。
艾布·艾尔俩·茂杜迪在《通奸的鞭刑种类》中说:“首先指示出鞭刑的方式者,是古兰经文中‘你们鞭打’一词,‘鞭打’一词源于‘皮’,而‘皮’指的是人体肌肤的表层。因此,词源学家们和经注学家们一致认为:鞭刑只应打到皮肤,不能伤到肉。所有打得皮开肉绽的方式,都违背了古兰经的规定。”[1]
       用来打人的鞭子或棍子既不可太硬,也不可太软,粗细软硬应该适中。马立克在《穆宛塔》中由宰德·本·艾斯来姆传述:在安拉使者的时代,有个人承认自己通奸,安拉的使者叫人拿鞭子来,有人就拿来一根残破不全的枝条,使者说:“要比这更硬点”,于是有人拿来一跟树枝,上面的果子都还没掉,使者说:“介于这二者之间。”于是有人拿来一根已经开始有点软的树枝,使者就命令以此执行鞭刑。[2]
艾布·奥斯曼·信迪有欧麦尔传述:有人拿来一根非常硬的鞭子,他说:“我要比这软一点的。”于是有人拿来一根很软的,他说:“要比这再硬点”,于是有人拿来一个软硬适中的,他就说:“打!”[3]如前所述,不允许用有节的、有两个或者三个枝杈的枝条来打。
法学家谢赫舍目斯丁·因巴尼总结了如何选择管教工具,他说:
鞭子应该:
1)大小适中,介于枝条与棍棒之间。
2)干湿适中,不可太新鲜,否则会打破皮;不可太干枯,否则打着不疼。
3)对此无特定种类,可以是皮鞭、树枝、木棍、鞋子或拧得结实的衣服。
[4]

2、其次,是方式的选择。[/b]
同样,打的力度要适中。欧麦尔曾经对行刑者说:“别抬高你的上臂。”[5]即:不要用最大的力打。法学家们一致主张:行刑不应致伤。[6]
舍目斯丁在其著作《儿童培养论》中也总结了为了管教而打孩子的方式,他说:
1)不可反复打同一个部位;
2)每两下之间当有时间间隙,以便第一下的痛感减轻;
3)打人者不可抬高前臂用上臂使力,以至于露出腋下的位置。他不要抬高手,以免造成剧痛。
[7]
所以,应当注意这些原则,以便管教和纠正能够产生教育的效果,使孩子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更好而非更糟、更高尚而非更卑贱、更完美而非更残缺。使其品行趋向理想,而非滑向底线。

3、最后,是部位的选择。
不应该集中打在身体的同一个部位上,而因分开打在不同的地方,以便他的每个肢体都承担同样的责任(脸和羞体除外。在罕乃非学派中,头也不能打)
有阿里传述:有个酒醉之人(或一个触犯刑法之人)被带来了,他说:“打!让每个肢体都承担其责任,注意别打到脸和羞体。”[8]
艾布·达伍德传述:先知说:“你们中任何人打人时,让他小心别打到脸。” [9]
伊本·赛赫努倾向于打脚,正如嘎比希在其著作《求学者的情况及师生的例律》中说引述的:
让他避免打孩子的头或脸,因为赛赫努说:他不允许打头和脸,打这两处的害处很明显,有可能使孩子意志消沉,或者伤到眼睛,或使其破相,所以让他避免。打脚是最安全的,在安全的前提下,脚也是最能挨打的。[10]
舍目斯丁·因巴尼补充说:“不打脸和要害部位。”
由阿里·本·艾布·嘉麦莱传述:苏莱曼·本·赛尔德曾经管教瓦利德和苏莱曼(即阿卜杜·马立克之子),他性格比较严厉,于是阿卜杜·马立克(当时的哈里发)对他说:“苏莱曼!别打我儿子的脸。”[11]
由麦尔旺·本·述嘉尔传述:艾布·阿卜莱之子易卜拉欣曾负责教育瓦利德之子——阿卜杜·马立克之孙。有一天,瓦利德来找他,他正在打一个女奴,他让女奴趴在一个孩子的背上。瓦利德就说:“诶!易卜拉欣!女孩不能打屁股,你应该打脚和手掌。”[12]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最合适的部位就是手和脚。

[1] 见茂杜迪《光明章注释》73页。
[2] 阿卜杜·垃扎格收录于其圣训集第7卷369页。
[3] 见贾萨斯《古兰经例律》第3卷322页。
[4] 《伊斯兰教育》135页。
[5] 茂杜迪《光明章注释》。
[6] 《伊斯兰教育》135页。
[7] 见贾萨斯《古兰经例律》第3卷322页。
[8] 同上。
[9] 同上。
[10] 《伊斯兰教育》270页。
[11] 见伊本·艾布·顿亚《育儿》第一卷526页。
[12] 同上。

原则四:怒时不打
先知叮嘱穆斯林不要发怒,尽可能避免动怒。当时,有人要求他:“给我些嘱咐吧!”他就说:“你别发怒”[1],并将此话重复了三遍。
发怒的标志,是口出污言秽语、辱骂孩子。
因此,嘎比希在其著作[2]中叮嘱远离这种行为,如果孩子反复犯错,他说:“不管他不行了,但斥责有其原则,不可辱骂,不可侮辱人格,就像有些人那样——他们不了解信士之子应有的权利,故而骂:‘畜生!死猴子!’”
       出现此种行为时,当祈求安拉饶恕,并杜绝再犯。口头上的污言秽语,只会给心中的怒气火上浇油,而这不是应该发怒之时。使者禁止法官在发怒时判决[3],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曾命令打一个人,正要用刑时,他说:“你们放开他。”人们对此大惑不解,他说:“我们发现自己对他心怀怒气,我不想在发怒时打他。”艾布·哈桑说:“教育孩子者,应当像这样留意自己,以便其管教,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教育者不可借管教来息怒泄愤,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他打穆斯林的孩子就只是为了自己心里痛快,这并不公平。”[4]

[1] 布哈里由艾布·胡莱勒传述。在《艾哈迈德圣训集》中的传述则是:“你避免发怒。”
[2] 《伊斯兰的教育》270页。
[3] 圣训原文:“法官发怒时,不可为双方判决。”,由艾布·白克尔传述,各大圣训集均有收录。《布哈里圣训集》中的文本是:“法官发怒时不可判决。”。穆斯林也传述这一文本。
[4] 《伊斯兰的教育》270页

原则五:孩子提到安拉之名时要住手。
如果你正在打你的孩子,他被打疼了,就以安拉之名求救,那安拉的使者要求你立刻住手,放开孩子。此中有其深意,因为孩子此时也许是已经知错,将会改正;也许是已经疼到忍无可忍;也许是已经精神崩溃或者极度恐惧。
这种情况下,再继续打,便是教育过程中的一种罪过——表明喜欢在这可怜的孩子身上报复泄愤,而孩子身遭不义,不义者正是抚养他的父母。
提米兹由艾布·赛义德·胡德利传述:安拉的使者说:“如果你们打你们的仆人,他提到安拉之名,你们就要住手。”
也许有人会说:“孩子如果知道这一点,就会借此来逃避惩罚,屡教不改,或者被打时借此脱身,最终习以为常。”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遵循安拉使者的话!因为这能让孩子对安拉心怀尊敬,同样,也能让打人者有效地摆脱愤怒的状态,从而也鼓励孩子纪念安拉,求助于安拉。”
我们谈话的对象,不是那些信仰薄弱之人——他们听到这样的呼救,怒从中来,更加残暴,打得变本加厉。这样的人,亟需想想他们的罪过、他们对养主之不敬以及安拉对他们的宽容——尽管他随时可以惩治他们。
主啊,求你默助我们以你喜悦的方式教育我们的孩子。
老师和父母着手教育前的须知之事到此结束,之后,我们将在圣行的指导下,开始学习如何为孩子塑造伊斯兰的性格。
发表于 2017-1-1 11: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接再厉,学习了                             
发表于 2017-1-1 15: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提到安拉之名时要住手。这个受教了
发表于 2017-1-1 16: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好,知感主学习了。
发表于 2017-1-1 21: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小伙伴用得到了
发表于 2017-1-1 2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比养要重要得多。
发表于 2017-1-2 08: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系统啊!还没结婚生子,已经体会到面对一个小孩子时的操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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