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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湟英雄传》读后(三):教法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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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21: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苏莱蔓

转自  探索苏菲行知

关于伊斯兰教法,对于一般信众来说,实际上比教义学“更难懂”。因为教义学再深奥,无非一个“认主拜主”,尽力去崇拜就成,至于认到什么程度、拜到什么境界,似乎对于普通大众来说还真有些“一下子搞不清”,那些思辨的、逻辑的、哲学的、特烧脑子的问题,基本上都属于专攻教义学(或曰“认主学”,或曰“克俩目学”,也有人认为是“哲学”)的伊玛目们去研究的。法学则是关系到生活当中的每一个细节,哪些该哪些不该,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能吃哪些不能吃,顾名思义,法学就是对一个人的言行举止以及生活进行规范的律例学说。所以,对于普通信众来说,无知于教义学、认主学能得过,因为总有德高望重、品学兼优的伊玛目们在前面做指导、引路,而忽视于法学,则就像是迷了路的旅人,不知道朝哪个方向走、该如何走,因为解析教法的学者不可能二十四小时陪在你身边。当然,法学与教义学等其他学科都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相互补益,并非绝对独立而互不干涉。尤其是,在不懂法学及法学主张路线(麦孜海布)的前提下,是不能随便自以为是的认定某事物合法、某事物非法。要知道,正统派诚信中,把合法的当合法、把非法的当非法,是信仰的一部分,如果弄反了是要在信仰上负严重的后果责任的。

很真诚地说,笔者讨论法学,也是“门外汉的瞎摆摆”。可是,再门外汉,作为一个穆斯林,自己的粗浅认知总还是有的,总得面对生活,总得对自己的生活和信仰负责任,对吧?在这里,就当是普通信众中的一员,借读《河湟》的感受谈谈自己对伊斯兰法学的理解,也算是对教门认知的一种“自我表述”。一个信仰伊斯兰再粗疏的穆斯林,如果心里没有哪该哪不该的分辨意识、言行举止上没有哪该哪不该的选择理念,那就很可悲了。只有口头上表述信仰而内心里并不确信的人,才会对哪该哪不该视若妄闻,这种人确是伪信士。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讨论法学之前,有三件事情值得商讨,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必须的。第一,曾经听有人说,“我们已经过了‘舍热尔提’(即教乘、教法学、“沙里亚”常道)的麦嘎目(站道)了,到达了‘妥雷格提’(即道乘、伦理学、或曰修身养性的学说)的麦嘎目,所以‘舍热尔提’对于我们来说没有约束了”,他们以此理由来放弃斋、拜,或者破开其他“禁戒”。这是一种严重的曲解。“舍热尔提”众所周知,阿拉伯语原意是“大道”,即信仰伊斯兰的穆斯林所遵从的“生活常道”,这“大道”就是以伊斯兰教法来规范的,并因此引申为“教乘”“法的律例”等。那些说他们过了“舍热尔提”进入“妥雷格提”后教法就没有约束力了,真正是对自己和自己的信仰没有负责任。回过头来说,这话有没?有是有,但其本来的意义不是“放弃”,而是“教法的强迫约束”不存在了,并非“不约束”了。就像法治对于罪犯来说,法是强力有效的,而对于良民则是“无效”的。良民不犯法,何来法的约束去惩治他呢?所以,“舍热尔提”中有关法律约束的内容针对“想犯罪的人”是“有效”的,对于“不犯法的良民”自然是“无效”的,也就是“没有约束力”了。这里还得澄清一件事情,就是“舍热尔提”不仅仅是指“法的约束”,还指一个信仆的生活常道,包括生活里的方方面面,信仆一但离开此“常道”可就要迷路了。
第二,还曾听有人说,“舍热尔提”针扎无孔了才有资格干“妥雷格提”、完美了“舍热尔提”之后才能干“妥雷格提”云云。有好些传承的“经”上也是如此说的。开门见山说,笔者认为这些话都是出自于对伊斯兰信仰一般意义上的认知,至少是专门写给那些不想遵守“舍热尔提”的懒人的,是责成那些只有表学而不懂内学的人去坚持的。笔者还认为,有这些思想的人,也有可能是对“妥雷格提”的理解有“错位”,把教门表象化、概念化、机械化了。痛快地说,再厉害再能的人,其生活和功修——“舍热尔提”是达不到“针扎无孔”更不可能“完美”的,除非是他通过“妥雷格提”走了近主之道、凭借着“妥雷格提”的修行提升了认知的境界、增强了功修的质量,从而到在臻善“舍热尔提”的旅途(此即“撒立客”行道之人的行程)——“达到”“妥雷格提”品位的人已经不在“常人”“凡人”的行列,他不是卧里也得了卧里的品了,被真主喜悦后排列在卧里的队伍里。换句话、换个角度说,“妥雷格提”就是为了完美“舍热尔提”而存在的,如果没有“舍热尔提”,“妥雷格提”是没有价值的。(或者是不存在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实质上,没有“妥雷格提”的“舍热尔提”永远完美不了,永远不会达到“针扎无孔”,那都是哄人的空话。譬如一个人,当他有了穿着整齐、打扮漂亮而健康的身体(“舍热尔提”之表)时,若没有成熟的理智(“妥雷格提”之里)来充实,这个人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再补充一点,“妥雷格提”的功修不是“干副功”,“副功”不是“妥雷格提”的标志(没有传承而去自以为是地增加一些副功,自认为是干“妥雷格提”,那只是在自哄自地聊以自慰罢了)。副功只是干“妥雷格提”的苏菲门人所有“尔麦里”(功课)现象中的一个“侧面”或者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妥雷格提”的功修包蕴在“舍热尔提”之中,是“舍热尔提”的精神和灵魂。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国法与教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任何公正的、为人民大众谋安宁、福利的世俗法律,它都是由爱好和平、追求真善美的众人合议形成,应该都是合乎普世理性的,来自于宇宙的造物主的伊斯兰教法不会与之有丝毫冲突、不可能存在任何龃龉。有些别有用心之人,总是拿现当今的国法与伊斯兰教法做文章,把仅仅存在于哲学层面上的有神无神之差异,硬是强拉横扯过来搞事非、挑矛盾。凡是有理智、博学识广之人都会去研究、探索,伊斯兰之因地、因人、因时制宜的“舍雷尔提”常道,几乎放之四海而皆准,除非是在西方糜烂文化、资本垄断文明、无政府主义、现代解构主义,以及性开放、性解放、放荡不羁而自由散漫的反传统者、蓄意破坏人类传统文明者们面前,的确是不受欢迎的。因为价值取向不同。这与西方犹太、基督文化文明中所倡导的“人有原罪,人生来是干罪的,所以干罪正常,耶稣就是以牺牲自我来救赎生来就有原罪的人类的”(哈里路亚,与神同在,犯了罪的人只要参与弥撒吃了圣筵就可以豁免罪责),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正好相反,与伊斯兰信仰更是本末倒置。伊斯兰信仰中人生来无罪,也不会去干罪,人之所以干罪,完全是因为他受到了恶魔的诱惑,受到了不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所以,以基督文化为主的西方国家定法,首先把人想象成一个坏蛋,然后定法来治他。而中国传统文明定法,则是把人人都看成是好人,定法是为防备他犯法(易中天教授语)。这就是不同。因此,中国的法律与伊斯兰教法相得益彰(有西方学者在二十多年前就著书论述,说伊斯兰文明一但与中国儒家文明结合,那将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文明体系)。尽管比起国家法律来说,伊斯兰教法对于信众更严谨,比如对国家严惩的杀人暴恐、拐卖残害儿童、恶制假冒(比如假疫苗、地沟油、病死畜肉等)、贩卖毒品等等犯罪方面直接 以背弃信仰认定,只有他抛弃了信仰才能做得出。在饮酒、婚外男女媾奸、赌博、欺诈哄骗等方面,国家法律要么是不禁止(就像酒、麻将之类),要么是没有证据时就无法惩处,伊斯兰教法则是从信仰者心灵深处的信仰领域、在精神思想的深层进行管制。信仰伊斯兰的人,除非他无视自己的信仰、除非他把死后的清算不当回事,不然,他是不敢犯那些罪过的。所以,国法与伊斯兰教法不但没有冲突,还在穆斯林的生活中起着很好的互补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论述了有关法的三个关系之后,再探讨一个近代以来伊斯兰法学界颇具争议的话题:“伊智提哈德”(创制之门)到底关闭没有?笔者首先明确表示,本人支持创制之门已关闭了的正统定论。笔者理解,“创制之门”并非“不接受对新生事物的判决”(即俗语所说的“出凡太瓦”),而是指对“立法渊源”和“判定方法”的卫护。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在前辈四大法学伊玛目们的指导路线上,依据四大法学派各自的主张去判决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而不是丢弃四大法学派自行寻找判决的途径(先辈在这方面经受了很多挫折和考验,也积累总结了无数教训)。四大法学派的指导路线、以及他们的法学主张之“纲”,即“创制之门”已在《古兰经》、圣训和临近贵圣复兴教门时光的前三代思想的基础上奠定为固定模式,和信仰条件、信仰内容、功修规程一样,是不能变更、拆解,更是不能抛弃的。理由有二:一是那些前贤距离贵圣以及贵圣的前三辈继承者们最近,有的还直接是三传弟子,比如说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他们最有资格解析法律、制定法的基本框架,无论如何后辈们在他们跟前都是望尘莫及的;二是那些前贤所处的时代和历史背景都比较简单,信众纯朴而虔敬,没有现在这么繁杂,他们在解析、制定法的基本框架和法的律例时,很少有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干扰因素。所以,四大法学派创立定制的立法渊源和法律解析范式,我们后人只有遵从的义务,是没有资格去质疑、拆解、甚至是抛弃的,否则就会走向歧途。
跟随先辈的足迹,将伊斯兰的普济苍生理念发扬光大,是我们信仰的使命,也是我们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亦是体现信仰的真谛!那种四大法学派过时了、我们同时遵从四大法学派、我们的主张超越了四大法学派、或者为了投机取巧而在四大法学派之间随意游走……等等,都是对历史和伊斯兰法学的建立健全不负责任的,是非常值得质疑的。就像前贤定制的《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四大立法渊源,谁能推翻?在遇到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的情况下,犹如哈乃菲的主张,在四大立法依据的基础上不能解决的时候,可以“择优选择”、“由掌事伊玛目根据相关事物在信仰与生活中的利弊来衡量确定”(此即历史上所说的哈乃菲为“意见派”的由来)。实际上这两种判定,其他三位伊玛目在以四大立法依据判定的过程中,面对新生事物,在找不到“依据”的情况下,也在不同程度的使用。如果不用,那么在处理那些经、训中没有明确指导、公议条件也不具备、类比推理也不能得出结论的问题时,怎么办?另外,站在苏菲行知之跟随者的视角看,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并非“以自己的私欲私见处理”。他是真主的一位卧里,他的一言一行,皆在揭示幔帐之后的“开明”中领受真主默示的特恩,那种知识不是经本、传说、或者与友人们以个人看法、意见会同、商榷推理所能相比的。揭示的知识是与表学以及语言文字所表述的知识无法相提并论的。毅然用《古兰经》中穆撒与尤素福的故事为例,在具有丰富表学知识的穆撒跟前,那位具备内学知识的“真主的仆人”所做的几件事情极其反常,根本不合乎理性,但确是正确的、毫无谬误的,以至于贵圣都说“穆撒不能忍耐,不然,我们还会从他们的故事中得到更多的机密启迪”。在尤素福的故事中,尤素福十二岁时就做了预示几十年之后才遇到之事的梦,包括他父亲叶尔孤白圣人的梦、国王的梦、监牢里犯人的梦,都揭示了生活当中“表面看不到”、“未来才会发生”的事情,这就是“揭示的知识”(即人们常听说的“克什夫的知识”、“来得尼耶的知识”)。大伊玛目判定事物时,“揭示的知识”是他以“个人意见”同时以伊玛目的身份、权衡利弊考量择优选择定论的唯一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梦在法学领域虽然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但是真梦给予教法判定者的现实指导意义是客观存在的,更是无法否认的。贵圣之所以不犯错误,是作为真主的代言人,真主在先天就保全了他(那种从表面上理解“真主饶恕了穆罕默德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罪过”的人,是没有真正认识贵圣身份和品级的人)。一切卧里之所以不犯错误,是真主以真梦默示、指引了他们(那种说圣人是和我们一样的凡人的人,是小看了真主差派使者的神圣性。那种说卧里也和我们一样的犯错误、或者自认为有学识有功修就可以成为卧里的人,是不知道卧里的品位、不认知卧里是什么人的人)。一个经常在梦中看到太阳、月亮和星星,经常在梦中遇见圣人、贤者的人,是与每天晚上梦游四海常与魔怪打交道的人不在一个频道上的。幔帐揭开、真梦陪伴的人,其触犯禁忌的机率几乎为零,因为他二十四小时一呼一息之间“身临其境地与养主同在”,他“面对真主”的心时刻不松懈,他羞愧于犯错误。而心性浑浊不清、恶梦连连、一但睡去便“天不管地不收”的人,实际如真主所说“他们有眼不看有耳不听”,更不知道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或者即使知道了他也肆无忌惮,因为他们即使沉湎在真主真恩惠赐的海里也从来不知廉耻。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不久,笔者遇到一位很虔诚的小青年,他说都崇拜着同一个主宰——真主、都遵从着同一本经典——《古兰经》、都跟随着同一位圣人——穆罕默德,为什么会分出这么多的“派”?我说,谁如果认为他能代表真主或者圣人说话,那我们就不再分派直接跟上他走。他说那谁也代表不了。我说这话足够解释分很多派的原因了。中国古代诗词在今人的理解当中,都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拿一部描写封建社会没落贵族家庭生活的《红楼梦》来说,都养活了一大批视角、观点不同的“红学专家”,如果有人要以他自己的理解独当一面地代表真主或者圣人说话,那可不是一般的胆子能亮出来的!
只要大的原则不出问题,任何个人的看法和见解都允许存在,那是人家的“认知自由”。理解对了说对了,自然有真主的回赐;理解错了说错了甚至不知道错还顽固不化,那也自有真主的相应报偿;对于别的人来说,认同、跟随,抑或不认同、意见相左,都会随着被跟随的人在后世享获回报,在今生任何人无权下定论说谁是肯定的错、谁是肯定的对。仆人只有崇服于真主的义务,没有桀越于真主之上宣判同类的权利。贵圣说:“我的教民们在教门中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是宇宙的造物主对我教民的恩赐。”又说:“我的每一个同伴都像天上的明星,你们无论跟上谁,都不会迷路。”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特别提明的是,对于苏菲门人来说,在跟随筛海的指引方面,还完全不同于字面学派跟随于“学者”。因为跟随学者就有可能随着被跟随学者的失误而走向歧途,而苏菲行知门人,是在跟随时时刻刻被真主监视、默示、指引下的筛海们走向正道。尽管在寻找、跟随承担传播正道使命的筛海们方面,面临着严格的“观察和思考”,但总比那些“以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指引人们的“学者”要靠谱得多。

还有一点,在一般人看来,可能在跟随苏菲筛海们与跟随学者们方面有“冲突”,就像在“山洞章”中穆撒圣人以掌握惯例的知识之眼光“看事”,他认为他不但拥有在法老王的宫殿里所受过世俗方面的最高教育,同时获得了真主经典的降示,因此他认为他是世上“最有知识的人”了;然而,宇宙的主宰意欲显示他钦差的圣品,也意欲为世人揭示知识的机密,所以他命令穆撒去寻求他的“一个仆人”,主的那“一个仆人”是以真主特赐的内在知识“做事”,并不依世俗的经验知识,也不依主所降示的某本经典,而是依养主特赐的“临近的同在的知识”。(某种意义上说,寻求和跟随道乘的筛海在高傲与无知的人跟前,是不可脱去的主命,有真乘的学者在他的著作里面如是说了。)这就是苏菲门人有时所说的“宁遵筛海的错而不遵学者的对”之原因。再有知识的学者,如果不具备内学条件的话,往往会“理解错位”“判断失误”。当今世界之所以乱,就乱在那些没有内学只有表学知识的学者之口,他们随着自己的“意向”任意地拆解信仰、解析教法,很多时候甚至迷失了方向,将原本认识自我、修身养性、拯救苍生、劝善戒恶的信仰,人为地误导到与世俗政治搅粘到一块儿。中东很多地方的“代理”就是这样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培植起来的。我们必须得提升境界、抬高眼光,既要超越一般人的视野,还要竭力约束自己的私欲,坚定地踏在前辈的路线上。这方面,跟随有真传实授的筛海成为这个纷乱时代没有方向之人的必定。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法学不像内学有揭示的知识直接指引,只能通过被筛海指引的表学来间接指导,因此在大范围内都有“各自的视角”。比如大伊玛目的路线——哈乃菲派,根据四大立法源泉,在没有明确的、肯定的允许方面,一般视之为圣训所言“凡经训未提到的,都是雷区,你们当小心,不可贸然越之”,从而认定为“有嫌疑的”,如果经过推理后认为还有害于人体或有害于社会、对教门不利,那就认定为“非法”,就像香烟、凶残食肉类、丑陋的、食腐类海生等等。而另有某法学派在这方面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凡经训未有明确禁止的,皆是真主所赐的恩典,是许可的”,因此很多哈乃菲派认为“不合适的”他们认为都“合适”。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经训明文所断定的合法非法上,四大学派没有不同,不同的只是经训明文没有证据、又在公议和类推以及其他方面都有差异,对于这些方面的不同一定要理性、客观地对待,不可生搬硬套地相互否定,甚至对前贤无礼地说三道四。殊不知,这并不是前贤“犯了错误”,而是自己犯了错误。(这里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在法学学派认定方面必须明白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四大法学家共同依据经训认定的“非法”“合法”“允许”“嫌疑”等事项,与有些四大法学不曾共同认定的一些事项是有区别的。譬如说,哈乃菲学派禁止礼拜抬三次手、禁止吃马肉、禁止吸烟、禁止娱乐性音乐,这在其他三大学派中又各有不同的认定。在这些方面,跟随哈乃菲的不能说其他法学派抬手、吃马肉是“非法”,跟随其他法学派的也不能指责哈乃菲派将“合法”视为“非法”。要相互尊重,各行其是,把一切都包容在善意中交托给真主。因为大伊玛目跟前这些“非法”的事项,毕竟与经训明文规定的“非法”有本质的不同,认定跟随大伊玛目者必须遵从,不遵从是犯错;不跟随大伊玛目者没有这个义务,不遵从也无过失可言。)由于无知而犯的错误,似乎可以在以后的日子里认识到以后悔过、改正,而囿于无知、或者顽固不承认无知所犯的错误,就像几岁的孩子面对成人的教育,永远也不会认识到他自己的幼稚,这种“不成熟”和“长不大”会造成“历史的巨婴”,成为文明进步的病垢和障碍,进而不自觉地成为自己迷误还诱人迷误的历史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法学不像内学有揭示的知识直接指引,只能通过被筛海指引的表学来间接指导,因此在大范围内都有“各自的视角”。比如大伊玛目的路线——哈乃菲派,根据四大立法源泉,在没有明确的、肯定的允许方面,一般视之为圣训所言“凡经训未提到的,都是雷区,你们当小心,不可贸然越之”,从而认定为“有嫌疑的”,如果经过推理后认为还有害于人体或有害于社会、对教门不利,那就认定为“非法”,就像香烟、凶残食肉类、丑陋的、食腐类海生等等。而另有某法学派在这方面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凡经训未有明确禁止的,皆是真主所赐的恩典,是许可的”,因此很多哈乃菲派认为“不合适的”他们认为都“合适”。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经训明文所断定的合法非法上,四大学派没有不同,不同的只是经训明文没有证据、又在公议和类推以及其他方面都有差异,对于这些方面的不同一定要理性、客观地对待,不可生搬硬套地相互否定,甚至对前贤无礼地说三道四。殊不知,这并不是前贤“犯了错误”,而是自己犯了错误。(这里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在法学学派认定方面必须明白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四大法学家共同依据经训认定的“非法”“合法”“允许”“嫌疑”等事项,与有些四大法学不曾共同认定的一些事项是有区别的。譬如说,哈乃菲学派禁止礼拜抬三次手、禁止吃马肉、禁止吸烟、禁止娱乐性音乐,这在其他三大学派中又各有不同的认定。在这些方面,跟随哈乃菲的不能说其他法学派抬手、吃马肉是“非法”,跟随其他法学派的也不能指责哈乃菲派将“合法”视为“非法”。要相互尊重,各行其是,把一切都包容在善意中交托给真主。因为大伊玛目跟前这些“非法”的事项,毕竟与经训明文规定的“非法”有本质的不同,认定跟随大伊玛目者必须遵从,不遵从是犯错;不跟随大伊玛目者没有这个义务,不遵从也无过失可言。)由于无知而犯的错误,似乎可以在以后的日子里认识到以后悔过、改正,而囿于无知、或者顽固不承认无知所犯的错误,就像几岁的孩子面对成人的教育,永远也不会认识到他自己的幼稚,这种“不成熟”和“长不大”会造成“历史的巨婴”,成为文明进步的病垢和障碍,进而不自觉地成为自己迷误还诱人迷误的历史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1: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湟》一书没有提到伊斯兰法学如何如何,但《河湟》以现实的生活实景演绎、展现了伊斯兰法规的纯洁、灵活、与严谨。伊斯兰“沙里亚”虽然有一些“派”,近代更是出现了一些“代理式”的极端思潮,但伊斯兰“沙里亚”的高尚之处毅然存在。伊斯兰“沙里亚”的高尚之处不在于某些中东酋长国家的民间法律机构依一些经训明文的表义去“执法”,而是在于信仰者内心世界、心灵深处的自我约束和自觉遵守。就像伊斯兰的圣人穆罕默德所说的那样:“一个偷盗的人,如果他知道他是信士,那么他不偷盗;一个奸淫的人,如果他知道他是信士,那么他不奸淫……”类推之,任何一个意欲要干罪孽的人,如果他知道他是一个信士,他就不会去干了。如果他明明知道他是一个信士,他还去明目张胆地干,那么他是如何面对他所信仰的主宰、如何面对他所追随的圣人,只有他自己知道。如果他不明白,他是一个无知于所干的事情的人,他的责任只在于他没有好好学习、也在于他的亲朋好友与老师没有负起责任,没有帮助到他,他是一个可怜的人。这就是《河湟》展现给我们的伊斯兰法学内含。(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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