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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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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了有关法的三个关系之后,再探讨一个近代以来伊斯兰法学界颇具争议的话题:“伊智提哈德”(创制之门)到底关闭没有?笔者首先明确表示,本人支持创制之门已关闭了的正统定论。笔者理解,“创制之门”并非“不接受对新生事物的判决”(即俗语所说的“出凡太瓦”),而是指对“立法渊源”和“判定方法”的卫护。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在前辈四大法学伊玛目们的指导路线上,依据四大法学派各自的主张去判决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而不是丢弃四大法学派自行寻找判决的途径(先辈在这方面经受了很多挫折和考验,也积累总结了无数教训)。四大法学派的指导路线、以及他们的法学主张之“纲”,即“创制之门”已在《古兰经》、圣训和临近贵圣复兴教门时光的前三代思想的基础上奠定为固定模式,和信仰条件、信仰内容、功修规程一样,是不能变更、拆解,更是不能抛弃的。理由有二:一是那些前贤距离贵圣以及贵圣的前三辈继承者们最近,有的还直接是三传弟子,比如说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他们最有资格解析法律、制定法的基本框架,无论如何后辈们在他们跟前都是望尘莫及的;二是那些前贤所处的时代和历史背景都比较简单,信众纯朴而虔敬,没有现在这么繁杂,他们在解析、制定法的基本框架和法的律例时,很少有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干扰因素。所以,四大法学派创立定制的立法渊源和法律解析范式,我们后人只有遵从的义务,是没有资格去质疑、拆解、甚至是抛弃的,否则就会走向歧途。
跟随先辈的足迹,将伊斯兰的普济苍生理念发扬光大,是我们信仰的使命,也是我们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亦是体现信仰的真谛!那种四大法学派过时了、我们同时遵从四大法学派、我们的主张超越了四大法学派、或者为了投机取巧而在四大法学派之间随意游走……等等,都是对历史和伊斯兰法学的建立健全不负责任的,是非常值得质疑的。就像前贤定制的《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四大立法渊源,谁能推翻?在遇到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的情况下,犹如哈乃菲的主张,在四大立法依据的基础上不能解决的时候,可以“择优选择”、“由掌事伊玛目根据相关事物在信仰与生活中的利弊来衡量确定”(此即历史上所说的哈乃菲为“意见派”的由来)。实际上这两种判定,其他三位伊玛目在以四大立法依据判定的过程中,面对新生事物,在找不到“依据”的情况下,也在不同程度的使用。如果不用,那么在处理那些经、训中没有明确指导、公议条件也不具备、类比推理也不能得出结论的问题时,怎么办?另外,站在苏菲行知之跟随者的视角看,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并非“以自己的私欲私见处理”。他是真主的一位卧里,他的一言一行,皆在揭示幔帐之后的“开明”中领受真主默示的特恩,那种知识不是经本、传说、或者与友人们以个人看法、意见会同、商榷推理所能相比的。揭示的知识是与表学以及语言文字所表述的知识无法相提并论的。毅然用《古兰经》中穆撒与尤素福的故事为例,在具有丰富表学知识的穆撒跟前,那位具备内学知识的“真主的仆人”所做的几件事情极其反常,根本不合乎理性,但确是正确的、毫无谬误的,以至于贵圣都说“穆撒不能忍耐,不然,我们还会从他们的故事中得到更多的机密启迪”。在尤素福的故事中,尤素福十二岁时就做了预示几十年之后才遇到之事的梦,包括他父亲叶尔孤白圣人的梦、国王的梦、监牢里犯人的梦,都揭示了生活当中“表面看不到”、“未来才会发生”的事情,这就是“揭示的知识”(即人们常听说的“克什夫的知识”、“来得尼耶的知识”)。大伊玛目判定事物时,“揭示的知识”是他以“个人意见”同时以伊玛目的身份、权衡利弊考量择优选择定论的唯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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