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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真诠】何为“跟随”?如何理解对教法学派的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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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9: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面对伊斯兰的教法判律及其相关证据,穆斯林中承担教法义务者分为两类:

第一类:承担教法义务者有能力以伊吉提哈德(独立创制)的方式,从相关证据中剖析出教法判律。

第二类:承担教法义务者没有剖析教法判律的能力。

对于第一类人来说,他们是穆吉泰希德(具备独立创制能力者)。

对于第二类人来说,他们是跟随者。

他们每一类人都必须依据自身所承担的教门义务,而务必知道相关教法判律并加以实践。

第一类按照自身所承担的全面的教法义务而受命完成对教法判律的独立创制并遵循之。

第二类则受命跟随已经演绎出的教法判律。[1]

众多宗教原理学家认为,“跟随者”的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信众,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独立完成对教法判律的创制,这其中还包括学习某些涉及教法创制学科的学者。他虽然学习这些学科,但是还未达到能够独立创制的品级。所以,二者均需在教法判律上加以跟随。

著名学者穆罕默德·哈桑奈尼·麦赫鲁福长老在他所著的《完成放松》一书中,在述及到“将穆吉泰希德的主张追溯至教法源泉”的题目时写道:“宗教原理学家们,以及其他学者们认为:对于没有能力演绎教律的跟随者来说,穆吉泰希德(独立创制教律学者)的主张便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学主张。这正如法学证据对于独立创制的学者来说,他们的依据便是这些法学证据。这并非因为这些法学家的言论本身,可以像穆圣的言辞一样,是跟随者借以确定教律的明证。对于这样的说辞,没有任何人会去主张。相反,而是将其视为可以借以追溯至教法源泉的一个阶梯。这个阶梯是穆吉泰希德(独立创制)的法学家们,通过他们的努力而归纳总结;通过他们广泛的阅读、博闻强识的学识、公正而健全的理解,以及他们对法学的精准掌握和对经训明文的准确背记,而从教法证据中逐一提炼出来的。

因此法学家们规定,凡是从或然的法学证据的细则中,剖析出的教法判律(因为依据于或然性的证据,所以其剖析出的教法判律也是或然性的)时,法学家必须具备特别的资质,特别的能力和健全的技能,帮助他完成从或然的教法证据中提炼出法学判律。这一教法判律虽然出自或然的证据,但是经过他的提炼而使之转化为了确凿的知识,从而在大概率的程度上,让法学判律规避了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9-2-22 19: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后,他还写道:“正如真主命令他的使者,要时刻准备独立的判断,对教法源泉独立思考,以获致真主的教法判律一样,真主也命令那些尚未达到独立创制品级的学者,跟随穆吉泰希德(独立创制家)演绎出的教法判律,并努力获取能够让他们也达到伊吉提哈德(独立创制)品级的相关资质。或者说,根据每个人的知识和理解而获致相关知识。真主命令不具备这些知识的普通穆斯林大众跟随这些学者,跟随他们的主张。这正如真主说:[你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如果你们不知道](16:43)即在遇到事情时,让深明教诲者告诉你们,他们从法学证据中所剖析出的以经训和理性为证据的教法判律。”

对于没学过教律者来说,如果他们对法学证据难以理解时,穆吉泰希德(独立创制者)或可靠的学者没有必要向他们讲述判律所依据的证据。这适用于这个稳麦中的大多普通信众。同样,如果要理解的教法证据,建立在普通信众难以掌握的求证前提时,那么,向普通信众讲述这些法学证据是没有必要的。”[2]

伊玛目夏推比说:“对于普通信众来说,穆吉泰希德(独立的法学创制家)的教法判令就相当于这些创制家们所必须遵循的教法证据一样。其证据就是:对于教法判律的跟随者而言,不管他们从法学证据中受益与否,这些教法判律的证据都是存在的。所以,法学证据的考量和剖析并不是普通信众应当关注的,也绝不是应该由他们来考量和剖析的问题。

对此,真主说:{你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如果你们不知道}(16:43)跟随教律者不是学者,所以他只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谨向他们咨询教法律列。深明教诲者由此而承担着阐释教法的职责。他们的主张即法学权威的主张。”[3]

在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时代的普通信众,他们在遇到事情和事件时,总是即刻向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咨询,询问真主就这些事情和事件的教法判律。而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们,并没有否定他们咨询问题的做法,而是就相关问题给予答复。也没有来自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传述说,他们曾经命令询问教律者自身去思考,自己去作出判断。这其实是当时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一致的公议——认为凡是没有能力独立判断者,那么,他认知教律的方式,便是向有能力者去咨询。

因此,让普通信众自己去剖析教法判律,违背了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们所默认的这项公议。

同样,阻止那些不能独立从法学证据中剖析教律而认知教律者;阻止他们对教法的跟随是一种受禁的行为。这是因为真主说:“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2:286)

除此之外,这种阻止跟随法学的做法,还将导致普通信众放弃与他们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让他们疏忽在今世的经营;疏忽各自所从事的职业,而这种做法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4]随后,他还写道:“正如真主命令他的使者,要时刻准备独立的判断,对教法源泉独立思考,以获致真主的教法判律一样,真主也命令那些尚未达到独立创制品级的学者,跟随穆吉泰希德(独立创制家)演绎出的教法判律,并努力获取能够让他们也达到伊吉提哈德(独立创制)品级的相关资质。或者说,根据每个人的知识和理解而获致相关知识。真主命令不具备这些知识的普通穆斯林大众跟随这些学者,跟随他们的主张。这正如真主说:[你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如果你们不知道](16:43)即在遇到事情时,让深明教诲者告诉你们,他们从法学证据中所剖析出的以经训和理性为证据的教法判律。”

对于没学过教律者来说,如果他们对法学证据难以理解时,穆吉泰希德(独立创制者)或可靠的学者没有必要向他们讲述判律所依据的证据。这适用于这个稳麦中的大多普通信众。同样,如果要理解的教法证据,建立在普通信众难以掌握的求证前提时,那么,向普通信众讲述这些法学证据是没有必要的。”[2]

伊玛目夏推比说:“对于普通信众来说,穆吉泰希德(独立的法学创制家)的教法判令就相当于这些创制家们所必须遵循的教法证据一样。其证据就是:对于教法判律的跟随者而言,不管他们从法学证据中受益与否,这些教法判律的证据都是存在的。所以,法学证据的考量和剖析并不是普通信众应当关注的,也绝不是应该由他们来考量和剖析的问题。

对此,真主说:{你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如果你们不知道}(16:43)跟随教律者不是学者,所以他只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谨向他们咨询教法律列。深明教诲者由此而承担着阐释教法的职责。他们的主张即法学权威的主张。”[3]

在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时代的普通信众,他们在遇到事情和事件时,总是即刻向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咨询,询问真主就这些事情和事件的教法判律。而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们,并没有否定他们咨询问题的做法,而是就相关问题给予答复。也没有来自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传述说,他们曾经命令询问教律者自身去思考,自己去作出判断。这其实是当时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一致的公议——认为凡是没有能力独立判断者,那么,他认知教律的方式,便是向有能力者去咨询。

因此,让普通信众自己去剖析教法判律,违背了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们所默认的这项公议。

同样,阻止那些不能独立从法学证据中剖析教律而认知教律者;阻止他们对教法的跟随是一种受禁的行为。这是因为真主说:“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2:286)

除此之外,这种阻止跟随法学的做法,还将导致普通信众放弃与他们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让他们疏忽在今世的经营;疏忽各自所从事的职业,而这种做法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2 19: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的学者们一致决议:在教法细则问题上,跟随法学派别是无可置疑的合法之举后,学者们对是否在每个问题上,人们务必跟随一家穆吉泰希德的法学判断持有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是:应当遵循某一家教法学派。对此杰拉里在对《宗教原理大全》注释的《麦哈利》书中写道:“最正确的说法是:普通信众或者没能达到伊吉提哈德(独立创制)等级者,他们应当跟随穆吉泰希德的法学家所创立的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并认为自己所遵行的是最正确的,或者是同样正确的法学主张,即便某一法学主张在其他法学派别中是不被倚重的也罢。然后,在同样正确的法学主张的问题上,应当竭力认定某一主张是更加正确的,以便在两种主张间做出取舍。”[5]

第二种说法:不必在所有问题上遵行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而是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位穆吉泰希德(独立创制家)的法学主张。这是正确的说法。也因此“普通信众没有教法学派,他的穆夫提所遵循的法学派别便是他的教法学派。”这种主张为大众所熟知。但是这儿的穆夫提,必须是凭借知识和公正而为大众所认可的穆夫提。

第二种说法是正确的主张。伊玛目脑威说:“有证据可证,普通信众不必在所有问题都遵循一家教法判律,而是应当请教穆夫提,或者是精通教门者,但前提条件是:不得寻找特例之门。或许,阻止普通信众不得自选法学主张者的原因,就是他们对普通信众不寻找特例之门的条件,持有怀疑的态度。”[6]

伊本·阿比丁在《沙米经》的注释中传述谢郎班里的话写道:“一个人不必恪守某一特定的教法学派。当各项条件都成立的前提下,他可以采用同他原本所跟随的法学派别不同的法学主张,在两件并不相互依赖的事情上,采取相互不同的两种做法。他不能因为跟随另外一位伊玛目的教法主张,而否定其他的做法,因为在做法上的不同,犹如法官断案的不同,二者之间的不同做法,不可因为其中一种做法的成立而否定另外一种做法。”[7]

“教法跟随者可以跟随任何一位法学上的穆吉泰希德(独立创制家),这种跟随是对真理的跟随。因为每一位达到独立创制品级的法学伊玛目们,他们的法学判断都是对的。这个对的意思指的是,每一位伊玛目都只是依据自身的伊吉提哈德的引导而获致真知,一个跟随者在选择跟随他们中某一家法学主张时,不应当将其他家的法学主张视为错误。”[8]

至于在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框架内,对教法学派的跟随,这是无可避免的,而且是无可替代的。因为受穆民大众所跟随的四大教法学派,为穆民大众所做出的贡献是其他法学派别无可企及的。这些四大教法学派重视法学主张的传承、解读、权衡和取舍,以及求证和对各派伊玛目的介绍。所有这些都使得每一位伊玛目便是一个独立的法学派别,有着众所周知的法学原理和详尽的细则规定。每一位想掌握和理解教门之人,都可以借助他们中任何一家法学派别而遵行教门,学习和研究教门知识,训练自身,从而让自己站在前辈学者的基础上,开创新的未来。

对某些反对跟随教法学派和坚持法学派别言论回应

第一种反对的说法:法学上,我们应当跟随的是古兰和圣训的证据,而非伊玛目们的言论。

对这种说法的答复是:证据不仅仅是古兰和圣训,它还包括公议和类比,以及圣门弟子的主张和我们之前的律法、惯例、择善等法学证据。

将法学证据仅仅理解为古兰和圣训是一种拘泥于表象的做法。因为法学证据的意思远比古兰和圣训要更为广阔。因为古兰和圣训不过是穆吉泰希德(创制家)从中剖析出教法判律的经训明文。其他法源证据也是创制家剖析教法律列的源泉。

同样,达到独立创制教律品级的伊玛目们,他们的主张不仅源于古兰和圣训,而且他们的主张正是对古兰和圣训理解的结果;也是对古兰和圣训的注解和阐释。

因而,采用伊玛目们的主张和言论,不仅不是放弃经训,而且正是在真正地紧紧抓住经训。我们正是通过这些伊玛目,才真正领会了经文和圣训的含义。他们比后人更加知晓圣训是否健全、圣训是良好还是羸弱;他们对圣训除了精准的掌握和解读外,还掌握了其是可以追溯至圣门弟子的圣训,以及尾缺的圣训;了解了其是否是连续的传述,还是著名的传述;通晓圣训所涉及前人与后人的历史;认知其是否是废止的还是被废止的;涉猎了经文降示背景和语言所涉及到的其他学科。
 楼主| 发表于 2019-2-22 19: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 艾孜哈尔灯塔1  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LWzjlpuIhDsQXtbN3LKeQA
发表于 2019-2-22 19: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法经如果有一本把几大教法学派都对比罗列出来的就好了。就是一本大辞典一样的工具书,遇到了可以查询。
看到别的学者的论断也可以知道是不是大伊玛目体系的。
发表于 2019-2-22 21: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比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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